已有不少香港長者在內地退休定居。 估計約 9 萬至 10 萬名 65 歲以上的香港長者長期居住在內地。其中超過 9 成集中在廣東省( 深圳 / 廣州 / 東莞 / 中山 / 珠海 / 惠州等)。
若親人在內地不幸離世,家屬希望將逝者帶返香港辦理喪禮、火化或土葬,需要面對兩地法例、衛生檢疫及海關報關程序。
身後事跨境主要分為「遺體直接跨境返港」與「在內地火化後將骨灰帶回香港」兩種途徑,兩者差異極大。
方案 A:遺體跨境返港
若家屬希望在港殯儀館舉行告別式,内地多循陸路口岸將遺體運回香港。此過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香港《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嚴格規管。
第一步:內地取得法定死亡證明
若爲醫院離世,由內地醫院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如果非醫院離世/非自然死亡必須報警,由當地公安法醫調查出具公安部門的死亡證明文件。
第二步:聯繫指定殯儀館遺體防腐與封棺
家屬需聯繫具備涉外/跨境處理資格的內地殯儀館(如深圳殯儀館等),由其提供:《遺體防腐證明》,《棺木封釘/封棺證明》。
第三步:辦理內地海關出境衛生檢疫審批
殯儀公司或家屬需向內地海關出入境檢疫部門申請《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及《出境遺體通關單》。
第四步:向香港衛生署申請《進口遺體許可證》
在遺體抵港前,家屬或香港認可殯儀商需向香港衛生署港口衛生科提交申請,遞交內地死亡證明、防腐證明及逝者身份證明文件,取得「人類屍體進口許可」(表格 DH2437,依《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 599A 章)。此進口許可由衞生署港口衞生處負責,並非食環署。
第五步:安排特許跨境殯儀車接載
普通私家車或商業貨車絕不能運輸遺體。必須委託擁有中港兩地牌照及跨境殯儀運輸資質的車隊,將遺體經指定陸路口岸(如文錦渡或落馬洲口岸)運送直達香港殯儀館。
方案 B:骨灰跨境返港
骨灰運返香港的手續遠比遺體簡單。若遺體在內地火化:
第一步:在內地進行火化並領取證明
在內地殯儀館辦理火化後保存文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火化證明書》(由內地殯儀館開具)。
第二步:骨灰跨境過關
根據香港法例,攜帶人類骨灰入境香港無須向香港衛生署或海關申請進口許可證。只有日後於香港墳場或安放骨灰時,才須出示火化證明書、死者屬香港居民的證明。
家屬可將骨灰裝入密封、不透光的骨灰盒中,隨身攜帶經高鐵、陸路口岸返港。若遇到海關例行檢查,主動出示逝者的《死亡證明》及《火化證明書》核對即可。
兩地報關及後續處理文件 Checklist
| 辦理階段 | 遺體跨境返港 | 方案 B:骨灰跨境返港 |
| 1. 身份證明文件 | • 逝者香港身份證、回鄉證、護照
• 申辦人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 | • 逝者香港身份證、回鄉證、護照
|
| 2. 內地報關文件 | •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或公安死亡證明
• 《遺體防腐證明》
• 《棺木封裝證明》
• 內地海關《出境遺體通關單》 | •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 正本《火化證明書》
• 內地死亡證明公證書 |
| 3. 香港入境文件 | • 《進口遺體許可證》(Form DH2437)
• 生死登記處《火葬/埋葬許可證》 | • 無須進口許可證
• 食環署龕位/撒灰/海葬申請表 |
| 4. 跨境運輸方式 | 必須使用特許跨境殯儀車運送 [3] | 可隨身攜帶過關[6] |
Tips
若逝者因法定甲類傳染病(如霍亂、鼠疫等)離世,須在當地即時火化後帶骨灰返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 46 條:患甲類傳染病、炭疽死亡的,應當將屍體立即進行衛生處理,就近火化。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必要時應當將屍體進行衛生處理後火化或者按照規定深埋。
另有《出入境屍體骸骨衛生檢疫審批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 240 號修訂)第 11 條:患有甲類傳染病、特定檢疫傳染病或死因不明的遺體,海關不予簽發《出入境屍體/骸骨衛生檢疫審批單》,禁止以原始遺體形式進行出入境跨境運輸。
未經海關檢疫許可私自運送遺體過境屬於違法行為,會涉嫌非法運送屍體及觸犯走私相關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 20 條與第 22 條:未經海關衛生檢疫許可,擅自將屍體、骸骨運出或運入國境的,由海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嚴重風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若逝者在內地留有房產、銀行賬戶或已辦理內地居住證/戶籍,在火化或遺體出境前多打印及公證幾份死亡證明,以便日後在內地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免責聲明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與流程探討,不構成任何法律、醫療或專業殯葬服務意見。兩地海關、衞生署、海關總署及民政部門之報關條例、檢疫規範及收費標準可能隨政策異動,家屬辦理前應向香港衞生署港口衞生科、內地海關及認可跨境殯儀機構作最終確認。文中所提及之跨境殯儀運輸服務,必須由具備中港兩地合法牌照之特許車隊承辦,家屬應謹慎核實承辦方之合法資質,本內文不對任何第三方商業機構之服務質素或法律合規性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References
[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勞工及福利局 / 政府統計處:居住在內地廣東省的香港居民統計數據與居住狀況追算報告.[2]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規劃發〔2013〕50號)[3]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海關總署等八部門:《關於加強屍體出入境和屍體不跨省運輸管理的八條規定》(民發〔2008〕89號)[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出入境屍體骸骨衛生檢疫審批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 240 號修訂)[5]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 第 599A 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 9 條:將遺體引入香港之法律規定及香港衞生署港口衞生科進口遺體許可證(表格 DH2437)申請指南.[6]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衞生署及海關總處:入境旅客攜帶人類骨灰入境海關及港口衛生管制豁免說明,以及食環署骨灰安放申辦指引.[7]《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 46 條:甲類傳染病及炭疽逝者屍體衛生處理與就近火化規定.[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 20、22 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32 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與非法運輸屍體出入境之法律責任與處罰標準.[9]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及內地涉外公證處:涉港居民死亡證明公證書辦理流程及遺產繼承文書對接指引.


